專業 | 負責 | 認真 | 誠信

關於我們

本所創立於2003年,現由黃冠中律師主持,

秉持「專業、負責、認真、誠信」的理念,

致力提供完善與卓越的全方位法律服務,

為客戶建構堅實的法律後盾。

服務範圍涵蓋營建工程、都更危老、

不動產事務、政府採購、國家賠償、消費糾紛、

勞資爭議、環評工程、行政救濟,

以及一般民刑事訴訟等。

專業團隊

致力提供完善與卓越的全方位法律服務

為客戶建構堅實的法律後盾

黃冠中 主持律師
黃冠中 主持律師

一般民刑事訴訟、行政救濟、營建工程、都更危老、不動產事務、政府採購、國家賠償、消費糾紛、勞資爭議

蔡進良 律師/顧問
蔡進良 律師/顧問

行政法、行政救濟、民事財產事件、政府採購、環評工程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


黃以承 律師
黃以承 律師

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事件、消債破產事件



蔡淳卉 法務祕書
蔡淳卉 法務祕書

中洲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




專業團隊

致力提供完善與卓越的全方位法律服務

為客戶建構堅實的法律後盾

服務項目

法學資訊

2025 May 11
文/耀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冠中 近年來,各國為了因新冠疫情對經濟帶來的衝擊,對貨幣採取了寬鬆的量化政策,大量印製鈔票,使的熱錢大量的流入市場,營造了市場熱絡的交易現象,民眾的投資獲利心理也隨之興起,詐騙集團便循著民眾的投資慾望,趁勢推出各種各類的投資詐騙名目,吸引民眾上勾。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,截至今年5月份為止,今年度接獲民眾報案的詐欺案件發生總數共計1萬3,363件,其中又以投資詐騙為最大宗,累計達3,267件,佔總案量的24.45%;另根據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,去年有關投資詐騙金額高達新台幣38.4億,佔整體詐騙金額額度48.79%,在詐騙案件中,佔了將近五成的詐騙損失金額。於此同時,筆者近一個禮拜內,也連續來了三組客戶,至事務所詢問有關投資詐騙的相關法律救濟問題,可見我國目前投資詐騙相當猖獗。 【常見的投資詐騙類型】 根據金管會證期局的統計,常見的投資詐騙類型,以投資標的大致上可分為三種類型: 第一類,勸誘鼓吹民眾投資特定商品,並保證高額獲利率及廠商無條件買回機制,諸如:詐騙集團以牛樟芝栽種收成率,作為投資標的,保證投資後每期獲有高額利益,並且保證當投資者不想繼續投資時,可無條件將本金贖回。 第二類,勸誘鼓吹民眾購買台股或港股或海外基金、期貨、外匯,並保證可獲高額的獲利,諸如:今年9月爆發的「澳洲USG集團」非法境外期貨吸金詐騙案,詐騙集團透過宣稱可投資境外期貨,並保證每期高額的投資報酬。 第三類,勸誘鼓吹民眾將自有資金,媒合借貸給需要資金的債務人,並保證每期高額利率,諸如:今年5月爆發的「im.B」非法借貸吸金詐騙案,詐騙集團透過架設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,並提供龐大的假債權,讓投資者認購,並保證可獲高額的借款利率。 關於如何防免投資詐騙及投資詐騙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、民事責任等相關議題,靜待下期分曉。
2025 May 10
文/耀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冠中 近日有客戶到事務所詢問說,收到律師函,內容表示他在店內播放未經授權的流行音樂,命他在10日內聯繫並商討要給付多少的賠償金,否則,將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。客戶無奈的表示他是用Youtube平台播放音樂也會有事?這樣也算是著作權侵害嗎? 在此,先給各位看官答案,就算是用Youtube、Spotify等音樂串流平台來播放音樂,甚至是正版光碟片(本來就沒版權的音樂及公播版除外),但只要「未取得授權」,且在經營場所用到「擴音器或其他可以強化原有播放效果的器材」,就會有侵害到音樂著作權人的「公開演出權」。也因公開演出權的侵害,有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,所以,在經營場所播放音樂時,不可不慎。 以下就提供幾個可以避免著作侵權的小撇步,給各位經營者參考參考: 不透過擴音器或其他增強效果的器材來播放 單純用收音機、手機、筆記型電腦、電視(音樂台)直接播放,就算沒有取得授權,但也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。 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 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,但音樂著作數量龐大,總不可能一一的去找原創者,所以著作權法就規範了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」,由其來統一對外辦理相關授權事宜。目前國內與音樂有關的管理團體分別有5個: 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」 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」 「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」 「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」 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」 (相關資訊可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) 以上,個案分享,還請各位經營者,多多留意,以免誤觸法網,而受有刑事及民事的相關責任。
2025 May 9
文/耀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冠中 農曆年節將近,不少上班族打算在年後領完年終獎金後,就向老東家提出辭呈,轉投競爭對手或其他領域、跑道,但勞工朋友們在離職時,尚須要注意以下幾點,以免與前公司鬧的不愉快,進而影響新公司對你的觀感。 預告離職期間及離職交接 依勞動基準法(下簡稱勞基法)雖然沒有規定勞工在離職時,應以何種方式向原公司提出(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,但在此建議還是以留下證明的方式為之,諸如:電子信件、電子通訊等文字訊息,以避免將來不必要之紛爭產生),且只要勞工的離職通知到達公司時,就生離職之效力,不用經老闆同意或核准,但外勞工在提離職時,應注意勞基法第15、16條規定,先就自身訂定之勞動契約為定期或不定期,再依任職年資的多寡,提前於一定期間內預告公司離職事項,相關的預告期間內容,可以參閱筆者整理的下列表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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